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

21c105a5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该怎么算?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着明文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然而在实践应用中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理解,单位与员工却有着较大的分歧,都想本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去解释以求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那些加班工资占大头的基层员工与单位这里,在停工留薪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往往成了各员工及单位的主要争议焦点。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明确的描述,各地区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理解也是大相径庭,就拿江浙沪为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六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以伤前12个月的职工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这12个月内的加班工资。
上海这边则根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的规定,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综上,在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是否包括加班费这一说中,还应根据不同地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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