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行为与不可抗力之关系

   
  当今中国房地产行业房展极其迅速,在房地产行业中蕴含着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有些问题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也好依法而行。但也有部分问题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不利于企业的把握。今天要谈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从而使违约方得以免责。
  一、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处理方式、种类和区别
  【概念】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一般而言,存在三种观点,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那么已发生的事件便属于不可抗力。 点击阅读全文

违法劳务分包中的施工人员是实际施工人么

 
  本文的讨论仅限于“违法劳务分包”中的施工人员。为什么要限定到“违法劳务分包中”,因为,如涉及违法专业分包,则分包范围必是包工包料,出钱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的投资人(俗称“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其余提供劳动力的均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这是比较容易辨别的。但如果是限于“违法劳务分包”(通常是指班组、施工队),包工不包料,大家(包括所谓的班组长或其他带头者)基本都是通过提供劳动力来获得报酬,则是否班组中每个施工人员都是实际施工人,这值得探讨。
  另,本文中的施工人员有时通俗称为民工。 点击阅读全文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最高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中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赋予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的权利。
  但在层层转包、分包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实际施工人,则处于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是只能向上一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是另一个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即建设单位)追讨工程款,还是可以向上游的所有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对于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实际施工人应有权向与其承建工程有关的所有上游的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即业主)追讨工程款。因为,这些人是一环连一环的,缺了中间一环,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就无法联络上最终的泉眼――发包人(业主)。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