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员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工程设计分为两种,一种是初步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员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一种是施工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员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现实案例中,设计合同纠纷一般是由于发包人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设计费而产生。
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已签收设计图纸,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发包人则认为签收未必认可。如下述案例:甲公司签收了乙公司的设计图纸,甲公司因不满其设计,另行使用了丙公司的图纸,甲公司认为没有认可和使用乙公司的设计图纸,不应支付设计费,故未书面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未接到甲公司的异议及修改意见,认为甲公司已认可其设计,遂产生争议涉讼。对此,最高院主流观点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惯例及法律原则处理,如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认定承包人已完成设计任务,如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而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修改的,应认定承包人未完成设计任务。这里的“合理期限”由法院自由裁量,笔者认为,三个月当属合理期限,若从诉讼的角度考虑,三个月后发函催告,催告后一至两个月提起诉讼较为稳妥。
第二种情形是发包人认为设计费过高,要求按市场价评估确定。对此,法院认为,设计本身是一种智力劳动,设计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其价格无统一标准,一般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注意,应当明确设计标准及验收程序。而作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两点内容的完善,第一,明确异议标准(即发包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或修改意见才能形成延付设计费的理由);第二,明确异议期(即发包人在签收设计图纸后提出异议的准确截止时间,过期视为认可已签收的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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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