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的待遇

HR经理之友
员工生病,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也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员工生病后应当享有哪些待遇,企业承担哪些义务,这是每个企业都应当了解清楚的问题。但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规章中,不是专业人士,不免挂一漏万。为此,我所将散见于各处的规定集中整理为文,以便企业参考使用。
一、医疗期及其期限。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尤其是病或伤比较严重以致不能正常出勤上班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能拒绝员工病假或者以员工无法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当然不行,基于员工生命健康权,员工有请病假的权利。但员工能请多长时间的病假呢?我们首先要了解医疗期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什么叫医疗期。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中指出,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来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医疗期是法定的期限,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时间,与医疗期不完全一致。病假时间按实际请假时间确定,例如新入职员工,医疗期是三个月,当年实际请病假才十天,则病假期少于医疗期,企业不能以员工请了十天病假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病假期没有超出法定医疗期;但如该员工请病假四个月,则病假期超出法定医疗期,这个时候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一)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三)以超过停工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合同未到期的,还应当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详解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
1、病假工资。
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上文计算病假工资中所谓“本人工资”的确定,还受到以下条款的限制: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否则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除此以外,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例如入职不满1年的员工生病前月工资为3000元,该员工请病假两个月,这两个月的病假工资为3000×70%×60%=1260元/月,计算所得低于上海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80%(即1296元/月),则企业应当按照1296元每月支付员工病假工资,并且得替员工缴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含规定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及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全部由企业交)。
2、疾病救济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不再支付病假工资,改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疾病救济费的计算一样受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及《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限制,最低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前例,该员工疾病救济费为3000×70%×40%=840元/月,计算所得虽然低于病假工资,但仍应当按1296元/月发放,因为该标准已低至最低,不能再低了。当然,因为该员工入职不满1年,法定医疗期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正常出勤,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无需发疾病救济费了。但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发放医疗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单位以超过停工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外,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制定的该办法关于经济补偿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金所取代,但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并没有新的规定,该办法仍应当有效。
希望本文对企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