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知情权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修订,有一个重大的有实际意义的突破。我们来看一下新旧公司法的条文对比。
原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20240314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我们看到之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只有会计账薄,而新的公司法多了一个会计凭证。现实情况下我们都知道会计账薄里面的信息究竟有多少是完全符合实际的,很难说。会计账薄是给任何人都可以看的,你从账本上其实是看不出什么大问题的。
而现在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了。我们知道会计凭证它是一些原始的材料,从这个原始的材料上面就能够看到很多,也能够反映真实的情况。
所以说这个就是一大进步。因为更加的靠近事实,这样的话,股东的权利从查账的这个角度来说,有了一个可以切实的被保护的法律依据。
另外,新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查阅这些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请专业的人士来查,可以做出专业的判断。以前只允许股东自己查,如果股东不懂的话,这个账查了也是白查。
以前只能查本公司,现在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也可以查阅了。这也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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