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就是“免死金牌”?

a281b9de15315f2f233655406f4e2b29_eb70009d782d92328f4 夏季是台风频发的季节,也造就了频繁的航班延误,你是不是也在这个时期的旅途时收到过航空公司的因天气原因取消或延迟航班的消息通知?如果你还是买的转机航程,那第一班延误或取消后,赶不上了第二班的损失是否也要因为不可抗力这个原因由自己来买单?以下高院的51号指导案例告诉你不一定哦。
2004年12月29日,阿卜杜勒购买了由国泰航空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机票。机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为:2004年12月31日上午11点,上海起飞至香港,同日16点香港起飞至卡拉奇,其中,上海与香港间的航程东方航空公司实际承运,香港与卡拉奇间的航程由国泰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机票背面条款注明,该合同应遵守华沙公约所指定的有关责任的规则和限制。该机票为打折票,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
2004年12月31日,因天气原因,阿卜杜勒购买的由东方航空公司承运的上海与香港间的航程延误了3小时22分钟,导致阿卜杜勒到达香港机场后未能赶上国泰航空公司飞卡拉奇的衔接航班。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阿卜杜勒只有两种处理方案:其一是阿卜杜勒在机场里等候3天,然后搭乘国泰航空公司的下一航班,3天费用自理;其二是阿卜杜勒等人出资,另行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至卡拉奇。阿卜杜勒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该两种方案,打电话给东方航空公司,但该公司称有关工作人员已下班。阿卜杜勒对东方航空公司的处理无法接受,随即另购的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前往卡拉奇。
阿卜杜勒认为,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又拒绝重新安排航程,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出诉讼,要求判令东方航空公司赔偿另购的机票款和行李票款。
东方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延误的原因系天气条件恶劣,属不可抗力;其已将此事通知了阿卜杜勒,阿卜杜勒亦明知将错过香港的衔接航班,其无权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改变航程。
最后法院认定:2004年12月31日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于天气原因发生延误,对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东方航空公司不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发生,故其对延误本身无需承担责任,但还需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发生,否则即应对旅客因延误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事实是,在浦东机场时,阿卜杜勒由于预见到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的延误会使其错过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的衔接航班,曾多次向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怎么办。东方航空公司应当知道国泰航空公司从香港飞往卡拉奇的衔接航班三天才有一次,更明知阿卜杜勒一行携带着婴儿,不便在中转机场长时间等候,有义务向阿卜杜勒一行提醒中转时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劝告阿卜杜勒一行改日乘机。但东方航空公司没有这样做,却让阿卜杜勒填写《续航情况登记表》,并告知会帮助解决,使阿卜杜勒对该公司产生合理信赖,从而放心登机飞赴香港。鉴于阿卜杜勒一行是得到东方航空公司的帮助承诺后来到香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尽管阿卜杜勒一行所持机票上标注着不得退票、不得转签,东方航空公司也应当把阿卜杜勒一行签转给其他航空公司,以帮助其尽快飞抵卡拉奇。但是东方航空公司不考虑阿卜杜勒一行携带婴儿要尽快飞往卡拉奇的合理需要,向阿卜杜勒告知了要么等待三天乘坐下一航班且三天中相关费用自理,要么自费购买其他航空公司机票的所谓“帮助解决”方案,将阿卜杜勒一行陷入走无法走、留不能留的两难境地。东方航空公司没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应免责。阿卜杜勒是迫于无奈才自费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对阿卜杜勒另购机票的损失,东方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不可抗力也并不能作为完全的“免死金牌”,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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