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历次修订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

公司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主体,公司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国家制定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4年7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为,之后公司法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再次修正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巧合的是,最后一次公司法修订通过的日期和将实施的日期,居然和20多年前最初的公司法刚好相同,不知道是不是一种美好的安排?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引起众多关注和热议,其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尤为引人瞩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主要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大家梳理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和变化,我将公司法历次修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摘抄如下:
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变化,2004年 8月28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仍然没有变化。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其余部分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时两年内缴足,最低注册资本大幅度降低至3万元,开办经营公司不再高不可攀,变成了一件解手可及、相当简单的事情。
2013年12月28日通过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则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此彻底放开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只需认缴,既没有最低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缴纳期限。自此,公司设立可谓一路狂飙,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上亿的比比皆是。
2018年10月26日再次通过修订的公司法则延续了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变化。
2023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一改之前的宽松,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订,虽然没有为最低出资额作出规定,但要求认缴的出资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影响更大的是,之前根据认缴制注册成立的公司,也需要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或减资、或实缴处理。

2024年2月28日
OIP-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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