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为何赔偿房产公司200余万美金

【问题提示】
    政府在民事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政府应当如何加强民事合同管理?

【基本案情】
  1994年9月,虹城公司与区政府签订《某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与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虹城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某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