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案例看法院如何处理“黑白合同”之争

 
【问题提示】
  施工单位在就某一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经常会遭遇“黑白合同”的问题。即,就同一个建筑工程,在政府部门备案时用一个施工合同,私下双方又签一个施工合同或者有时叫施工补充合同。形式上,两个合同一白一黑,一阳一阴,内容上,两个合同通常也有实质上的不同,在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施工范围、工期这些内容上会存在差异。一般来说,白合同上的内容比较有利于施工单位,因为备案时政府部门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比如没有预付款,比如工期过短等,会要求修改后再进行备案。而黑合同,是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单纯从建设单位的利益出发,压价,压工期,要求垫资等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为了接到工程,一般都会顺从建设单位,签下黑合同。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尤其是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争议,就会产生适用哪个合同来进行结算,解决争议的问题。
  通过下面三个案例,我们或许可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点击阅读全文

表见代理――建筑企业管理中的黑洞

【问题提示】
  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的行为能否约束建筑公司,是否能视为建筑公司的收款行为?

【基本案情】
  2003年上海××建筑公司与上海××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玩具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工期一年等。该施工合同上,确定王××为项目经理。
  2004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约定,竣工验收后,玩具公司应付工程款到工程总造价的95%,但实际,玩具公司此时给建筑公司的仅600万元。 点击阅读全文

承包人未按期递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浙江东阳市某建筑公司与永康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通用条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后应28天内付款,否则自第29天起应当承担银行利息并承担违约金,那么,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未如期提交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的,发包人能否因之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付款呢?付款超过28天的,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东阳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永康某医院(以下简称永康医院)门诊、住院大楼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4月份,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004年5月10日,东阳建筑公司向永康医院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因永康医院未付欠款,2005年5月9日东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永康医院给付拖欠工程款1058.9818万元,与违约金115.958507万元(按拖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从2004年6月9日始计算至2005年6月9日止,共365天),支付利息81.170955万元(按拖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从2004年6月9日始计算至2005年6月9日止,共365天)。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