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问题提示】
原告起诉时的名称与其工商登记不符,应承担怎样的后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矛盾时,应以何为准?
【基本案情】
原告建筑安装公司诉称,原、被告自1989年开始合作,多年都是凭结算书付款,结算中不含税金。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以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名义,重复扣税341,340.41元,应予返还。
被告油建公司辩称,关于原告主体问题,本案原告名称为“江苏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是“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时,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与原告也不相同。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