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人是否有任意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否有权任意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的人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虽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所涉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所涉标的为动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该章也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依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约权,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作为定作人,也享有任意解约权,可以随时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点击阅读全文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范围纠纷案件

【问题提示】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如果可以,其主张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基本案情】
  外贸基地系工程建设单位,黄台岗建安公司为工程施工单位,许某系该项目负责人。2006年10月9日,许某与刘某签订外贸基地1号商住楼施工承包合同,由刘某承建该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总价款为3146836元。该工程现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刘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2007年4月18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外粉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工作范围为外墙抹灰所有的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13.5元,付款办法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工程款。该工程交工后刘某给张某出具欠条:“欠条,欠张某外粉工人工资壹万玖仟伍佰元(19500元),外贸基地1#楼住宅楼工地,欠款人刘某,07年12月29日”。
  后,张某以建设单位、黄台岗建安公司、许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

质保期间的维修状况,是否影响其余到期工程款支付

——某物业公司与某环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工程款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步骤,其中尾款部分中业主需要抵扣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施工方能进行及时的维修。质保金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能得以及时的维修,那么,业主方能否施工方未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维修为由拒付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到期工程款呢?

【基本案情】
  2006年某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环保工程公司订立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环保工程公司为该物业的游泳池提供水处理工程设备与安装,合同总价款约54万元。合同订立后,某环保工程公司完成了设备供应与安装,并与物业公司完成了结算。物业公司在施工期间已支付工程款至80%,剩余尾款中15%由物业公司在结算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其余5%在两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
结算后一周内,物业公司未按约支付15%工程款,某环保工程公司来函催促付款,物业公司复以质保期内多次要求环保工程公司派人来进行故障维修与设备翻新,但环保工程公司拒绝派人维修,所以暂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某环保工程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付清尾款。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