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合同中“LED天幕” 未完工, 经法院委托鉴定为(半成品)造价200余万元,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该款?法院何以对此不再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置业公司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总价款为2300万元;合同履行中,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承诺的时间如期完工,被告应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651090元。并判令依法解除双方所签之合同。原告书面致函请求,对工程造价鉴定总量中所包含的LED天幕一节质量提出异议,认为该天幕内中技术含量较高,现未完工,无法调试,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又不作为,找他人来完成,则被评判为废品,请求法院主持对天幕质量进行鉴定。故此,对鉴定已完成的天幕工程量造价不能计入总价款内,若被告自己来完成并调试达到预期效果,将全额付款,否则,视为废品,不予支付该工程款。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