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增加案例的不同判决

【问题提示】
原告在土石方路基工程施工时发现实际实际土石比例为10:90,而预测的是45:55,造成工程款增加。在没有取得发包方同意的支付增加工程款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怎样选择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涪陵路桥公司承建彭黔路R段改道工程后,将R段的土石方路基开挖工程承包给王某,并达成工程做工协议,约定:路基土石方爆破挖运综合单价13元/m3(以土方6元/m3、石方24元/m3,土石比例为45:55折算确定),土石方运输路堤填筑单价为3元/m3。王某签订协议后,将R段工程的K36+080——K36+506.65部分工程以综合单价11.4元/m3(按王某承包的土石比例及土石方单价计算开挖工程后确定)转包给向某。向某在施工中发现土石方比例与订立合同时的预则不符,并向涪陵路桥公司、王某反映情况,意欲增加因土石方比例变化的工程款。涪陵路桥公司向彭水县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及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投司)申请调整土石方比例,由原合同的45:55调整为10:90。向某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为挖方31233m3、填方13379.5m3,按订合同时的造价工程款为427534.34元。向某承认至2002年10月28日向涪陵路桥公司、王某领取(包括代付)款项共321227.75元。涪陵路桥公司验收R段挖方238000m3,王某已在涪陵路桥公司领取了15万元,但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向某要求涪陵路桥公司、王某按增加工程造价付款未果,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涪陵路桥公司、王某支付增加的工程款141082.59元。 点击阅读全文

关于屋面渗水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建设单位擅自对屋面保温层的设计修改与屋面渗水是否有关联,应当由谁来证明?法院应如何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某建设单位(原告)开发的C楼工程由某施工单位(被告)承建,已于2004年6月完工,工程交付使用后,用户多次反映屋面渗水。原、被告双方为此多次协调并进行维修,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委托相关权威机构对该楼的屋面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有会议记录,证明渗水问题存在,住户反映强烈),最后决定由权威部门鉴定,明确责任。此后,原告单方委托D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该屋面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1、SBs防水卷材见证取样送检材料与SBs防水卷材产品合格证中的材料不一致;2、被测屋面找坡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高低屋之间檐口以及屋面管道处卷材收头均不能满足设计构造要求。此后原告为解决屋面渗水,委托E建筑公司将该楼屋面全部拆除,重新做屋面。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重做屋面的全部工程造价。被告认为屋面渗水是由于原告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省掉几道工序,偷工减料造成的,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负。 点击阅读全文

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工程款么

【问题提示】
谁是最高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工程款么,如果可以,应向谁请求,以什么标准确定可请求的工程款金额?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初,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1幢住宅楼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还明确,工程不得转包和擅自分包。05年7月,建筑公司与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装潢公司分包上述住宅楼的水电安装工程,结构封顶后三天内支付已完工程的60%,审计结束后三天内付到结算价的95%,管理费为结算价的20%。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进行施工,期间建筑公司向装潢公司支付进度款共278万元。06年底,住宅楼验收合格,07年初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就上述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其中,水电安装工程的结算价为5762345.17元。装潢公司遂要求建筑公司与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结,装潢公司便于0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置业公司连带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41758元。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