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称司解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司解第八条的解除权与合同法第268条法律赋予发包人的随时解除权有何区别?如何界定承包人“合同的主要义务”?承包人不履行哪些义务时,可以认定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催告的合理期限”有无标准?“质量不合格”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合同约定标准?“拒绝修复”是否包括默示拒绝?本文就此略述一二。 点击阅读全文

工程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

——上海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公司间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问题提示】
垫资在工程领域相当普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曾严令禁止,那么垫资条款是否有效呢?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垫资协议的效力,但是在此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垫资的禁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垫资无效。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上海某置业公司将一处住宅楼工程发包给浙江某建筑公司,双方订立了《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之后另行订立《参建协议》一份,约定该住宅楼成本造价为4,500元/m2。甲方同意浙江某建筑公司以3,800元/m2参建3,947.4 m2,即1,500万元。二、浙江某建筑公司先行投入1,500万元先期工程款,后期工程款由甲方置业公司自行全部投入到竣工。三、甲方置业公司有权回购施工方参建的商品房。 点击阅读全文

有关竣工认定的建设工程纠纷案

【问题提示】 
竣工、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是同一概念,如有区别,有何相异,双方对竣工时间有争议的,法律上以何种标准确定竣工时间?

【基本案情】
一建筑公司与一玩具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玩具公司的厂房工程,开工日期为05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05年12月10日。逾期竣工的,逾期一天,违约金5000元。
实际,工程未能按期完工。
玩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完成剩余工程,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按每天5000元,自05年12月11日计算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对剩余零星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在06年8月12日提交竣工报告和工程资料,要求验收。玩具公司于第二日即回函称,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资料不全等,无法验收。
庭审中,玩具公司以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工程资料不齐全为由,称无法验收,即使验收也是不合格,因此逾期竣工违约金应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而建筑公司辩称:工程在06年8月12日已竣工,玩具公司为了得到违约金,以各种借口拖延验收,要求公正判决。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