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结算之浅见(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下面谈谈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的问题。
施工合同可能因涉及非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问题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即该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约束力。施工合同虽然被认定为无效,但因该无效合同引出来的后果还是需进行处理,包括对因该合同而已完成的工程的处理。
显然,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已完成的工程不可能再进行拆除返还,只能折价补偿。但如何折法,各有说法和做法:有的是按当地的定额计,材料价按市场信息价算;有的是按定额计,但认为应剔除间接费、利润、税金中的全部或部分;有的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折价等。 点击阅读全文

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一、案例
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的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5000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20个条款对该5000万报价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93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
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500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有800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激烈的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93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93定额含量,超过部分的量为报价范围外的增加的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5000万元的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的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的所有工程量。实际的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的用量是一致的,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的工程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的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的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的约定来判断和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相关问题之探讨

本文主要就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计算标准、起算时间,以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曾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其承担利息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利息的倍数作为计付违约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应得的收益。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皆有可取之处,第一种观点的法理基础是认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而守约方未及时收到工程款,利息损失属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赔偿损失”正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相比之下,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利息与本金之间有附随性,工程借款在被欠付之后,已经具有类似借款的性质,其利息已经是该工程欠款的法律上应得的收益,比如,发包方欠付一千万工程款,该款在发包方银行账户内同样产生利息,并不因为发包人的欠付而停止计息。最高院司法解释采纳的也是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