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处理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工程分包案件,代理分包商起诉总包商追讨到期质保金,原分包合同内容较为简单,对于质保金约定为:“本合同质保金为总工程价款5%,竣工验收后1年后15日内付3%,竣工验收满2年后15日内付2%”。起诉后,总包商提出抗辩,理由为质保期间出现过质量问题,虽分包商完成了维修处理,但质保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既然质保期间出现质量缺陷,质保金即应被扣。被告的抗辩引出了一个问题,质保金是不是质量保证金,两者的概念与不同是什么,这是一个实务中常见并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质保金,严格而言,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工程示范合同中无法找出其出处,它只是从语言习惯上对质量保修金或者质量保证金的简称,所以真正的问题是,质保金,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是质量保修金还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的概念与不同是什么? 点击阅读全文

“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在此《解释》颁布实施之前,建设部曾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答复期限为28天。” 点击阅读全文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之浅见(一) —-固定总价下的工程结算问题

本人根据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结算问题总结出一些看法,记录于此,供相互学习和交流。
先想谈的是固定总价情况下的结算问题。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固定总价且无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二是固定总价但有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如果实际施工情况与总价包干的范围一致,结算自然是简单的,一般情况下结算价就是合同价,双方对此也没有什么可争执的。
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超出想象的飞涨,双方仍能安安静静地按照约定的合同价进行结算的可能性就小了。施工单位都会提出要涨价,而建设单位也不会轻易就范。施工单位可能会有其他方法最终与建设单位就涨价事宜达成一致。但如果未能形成一致并争执到法院,该如何处理呢?是尊重合同的约定还是尊重客观现状?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