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项目部对外订立合同与结算能否代表建筑公司

——沈阳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建筑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处项目部众多,管理不易。一些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订立的合同并不全部经得公司的同意,一些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实总公司从未知情,那么这种情况下,项目部对外订立的合同能否代表总公司的意思呢?一旦诉讼,总公司是否需要对合同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沈阳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某储备粮直属库扩建工程,随后,其项目部工作人员以项目部名义先后将部分抹灰、室外地坪道路、排水坡砼工程分包给刘某,刘某完成分包工程后,项目部工作人员与刘某结算分包工程工程款总计人民币190024.31元,沈阳某建设有限公司已付91000元,尚欠99024.31元,故刘某某列沈阳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如上事实后支持了刘某如上诉请。 点击阅读全文

固定价是否一定是固定的?(一)

在建筑行业中对于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约定有三种情况,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点击阅读全文

工程发包人是否有任意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否有权任意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的人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虽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所涉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所涉标的为动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该章也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依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约权,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作为定作人,也享有任意解约权,可以随时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