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公司间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问题提示】
垫资在工程领域相当普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曾严令禁止,那么垫资条款是否有效呢?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垫资协议的效力,但是在此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垫资的禁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垫资无效。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上海某置业公司将一处住宅楼工程发包给浙江某建筑公司,双方订立了《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之后另行订立《参建协议》一份,约定该住宅楼成本造价为4,500元/m2。甲方同意浙江某建筑公司以3,800元/m2参建3,947.4 m2,即1,500万元。二、浙江某建筑公司先行投入1,500万元先期工程款,后期工程款由甲方置业公司自行全部投入到竣工。三、甲方置业公司有权回购施工方参建的商品房。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