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

——上海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公司间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问题提示】
垫资在工程领域相当普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曾严令禁止,那么垫资条款是否有效呢?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垫资协议的效力,但是在此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垫资的禁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垫资无效。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上海某置业公司将一处住宅楼工程发包给浙江某建筑公司,双方订立了《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之后另行订立《参建协议》一份,约定该住宅楼成本造价为4,500元/m2。甲方同意浙江某建筑公司以3,800元/m2参建3,947.4 m2,即1,500万元。二、浙江某建筑公司先行投入1,500万元先期工程款,后期工程款由甲方置业公司自行全部投入到竣工。三、甲方置业公司有权回购施工方参建的商品房。 点击阅读全文

有关竣工认定的建设工程纠纷案

【问题提示】 
竣工、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是同一概念,如有区别,有何相异,双方对竣工时间有争议的,法律上以何种标准确定竣工时间?

【基本案情】
一建筑公司与一玩具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玩具公司的厂房工程,开工日期为05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05年12月10日。逾期竣工的,逾期一天,违约金5000元。
实际,工程未能按期完工。
玩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完成剩余工程,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按每天5000元,自05年12月11日计算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对剩余零星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在06年8月12日提交竣工报告和工程资料,要求验收。玩具公司于第二日即回函称,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资料不全等,无法验收。
庭审中,玩具公司以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工程资料不齐全为由,称无法验收,即使验收也是不合格,因此逾期竣工违约金应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而建筑公司辩称:工程在06年8月12日已竣工,玩具公司为了得到违约金,以各种借口拖延验收,要求公正判决。 点击阅读全文

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增加案例的不同判决

【问题提示】
原告在土石方路基工程施工时发现实际实际土石比例为10:90,而预测的是45:55,造成工程款增加。在没有取得发包方同意的支付增加工程款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怎样选择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涪陵路桥公司承建彭黔路R段改道工程后,将R段的土石方路基开挖工程承包给王某,并达成工程做工协议,约定:路基土石方爆破挖运综合单价13元/m3(以土方6元/m3、石方24元/m3,土石比例为45:55折算确定),土石方运输路堤填筑单价为3元/m3。王某签订协议后,将R段工程的K36+080——K36+506.65部分工程以综合单价11.4元/m3(按王某承包的土石比例及土石方单价计算开挖工程后确定)转包给向某。向某在施工中发现土石方比例与订立合同时的预则不符,并向涪陵路桥公司、王某反映情况,意欲增加因土石方比例变化的工程款。涪陵路桥公司向彭水县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及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投司)申请调整土石方比例,由原合同的45:55调整为10:90。向某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为挖方31233m3、填方13379.5m3,按订合同时的造价工程款为427534.34元。向某承认至2002年10月28日向涪陵路桥公司、王某领取(包括代付)款项共321227.75元。涪陵路桥公司验收R段挖方238000m3,王某已在涪陵路桥公司领取了15万元,但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向某要求涪陵路桥公司、王某按增加工程造价付款未果,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涪陵路桥公司、王某支付增加的工程款141082.59元。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