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通常认为施工单位带资施工的行为违法,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理由一般是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在1996年6月4日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中明文禁止带资承包。该《通知》在首段就提出,“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在第五条中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资资格。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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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在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各法院理解不一,操作混乱,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了方向,明确了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情形的基本思路。
一、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款该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对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一直存有争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量据实结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浙江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工程价款根据定额进行结算,但是应该扣除利润,有的法院认为应该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管理费。显然,施工合同无效,同一工程,同一合同,在上海和浙江不同地方起诉,最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却不相同,这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对此问题应予解决,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采取了上海法院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验收通过,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