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失真能否推翻重来?

  结算完成后,未能如约取得工程款的原因除了付款方资金压力或故意拖欠情形外,有一种原因是当事人对于结算提出了事后异议。如发包人会认为工程量被错误多计,套用定额错误,一些签证单水分过大没被发现。相应的,在承包人方一方看来存在工程量错误少计情形,一些重要签证遗漏计算,笔者在此将所有诸如不当签证、工程量计算误差、套用定额错误、适用材料价格错误、费用计算包括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错误等等原因所致的结算与已完工程事实不符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结算统称为结算失真,在结算失真的情形下,虽然结算完成但施工方仍然可能拿不到钱,因为双方处于争议当中,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提交法院处理并要求重新结算的,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一个常有可能发生的问题。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项目转让他人,承包人能否要求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

  实践中,建设项目转让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承包人能否要求该建设项目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
  其实这涉及的是一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相对方是发包方,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对象只能是发包方,如果是合法分包,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但是,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院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相对弱化,故有此规定。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地伤亡事故人员的用工责任主体确定

  在工地伤亡事故中,业主、总包或者分包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用工责任——即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理赔责任,这是常见的工程法律咨询问题,这一问题的本质是伤亡发生时,受伤者本人与有关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受伤者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这一问题十分容易判断,且基本不会出现上一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受伤者本人并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在身,而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关系又涉及一层或者多层的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过程,最终是由包工头招录的员工发生了伤亡事故,那么这一问题就是很有现实意义的,是经常遇到的。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