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衍生出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包括哪些人?是否包括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相比孰优?等等,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将问题归结一二。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