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衍生出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包括哪些人?是否包括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相比孰优?等等,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将问题归结一二。 点击阅读全文

律师在工程签证过程中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履约事项繁多复杂,周期长,即使在签约时考虑得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变更。工程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的确认,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建设方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承包方就需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已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工程签证的作用不言而喻。
由于建筑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状况,施工企业在签证过程中往往地位被动,加上建筑业内劳动密集型特征,管理相对不力,施工企业更难在技术层面上取得对己方有利的签证。实务中,签证过程中,施工企业主观上忽视签证作用,或重视签证但无以签证,或有签证但不能反映变更,不能计入结算依据等等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将签证作为一种合同变更进行审查,只有清楚明确、合法有效的签证才能视为有效的合同变更,否则,签证将无法起到应有作用甚或不起任何作用。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作为熟悉诉讼程序的专业人士,结合自己的工程实务经验,本应当对施工企业的签证管理中有所作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在工程签证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大抵包括如下: 点击阅读全文

律师提供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招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大多数的建设工程类合同都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一些纠纷的起因在招投标过程之中,这与现阶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大多得不到完整法律服务有关。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内容为何,本文以招标人和投标人服务对象的不同试对之归纳。
  对律师工程招标投标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现行法规未有明确,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