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此条可看出,签证可以成为结算依据。这从法律上也肯定了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涉及众多的当事人, 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