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某外资企业在上海兴建厂房工程,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过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上海某设计院,合同使用菲迪克合同文本,价格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包方上海某设计院再将该工程的施工部分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价格约定也是固定总价。由于合同订立之时施工图(蓝图)没有出台,施工图中相较议标时白图有诸多增加,经审价部门审计蓝图对比白图增加工程款超200万元(固定总价为2000万,笔者注)建筑公司要求在固定总价外调整,总包方以属于固定总价风险范围之内拒绝调整,双方产生争议至诉讼,这是本所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由此,采用固定总价而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也引起了本律师的注意。 点击阅读全文

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概念谈起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能遇到“质量缺陷期”这一术语,其与常见的“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否一致?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概念不清已给从业者带来不少的争议与困扰。
笔者曾在《工程质保金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处理》文中提到,“质保金”与“质保期”等术语中提到的“保”字,如无合同特别约定均指“保修”,而非“保证”,所以,“质保金”是“质量保修金”的简写,“质保期”是“质量保修期”的简写,那么,什么是质量保修期?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是清晰无异议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因此,质量保修期就是承包商对于质量缺陷应负负责修复的期限。 点击阅读全文

施工方应注意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证据收集

2008年4月15日,XX五金厂与XX工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五金厂承接工贸公司位于海淀区清河园1#楼外装修安装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8年4月20日,完工日期2008年7月15日,工期90天,合同价款650000元。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单价、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并且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需办理书面洽商,才作为结算依据。赔偿按北京市最低日工资标准执行。由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