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招录员工时,都会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以及其他技能证书,并会要求其告知履历情况等。那么,如果员工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单位可以怎样处理呢?按照法律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不给与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点击阅读全文
Author Archives: 宝申理律师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么?(二)
在2013年10月的《企业小帮手》之“HR经理之友”栏目中,笔者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及有关的劳动行政管理秩序要求,得出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如果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其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这种关系存续过程中,如果发生诸如实习生人身受到伤害之类的事件,又该如何处理呢? 点击阅读全文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么?(一)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问题,有关的学者及法律人士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意见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包含在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点击阅读全文